该段内容描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 款 金 额 与 处 理 方 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入行政机关账户;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理方式,则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罚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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