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的李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律师看法】
按照海关的规定,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税,而如果转售用以赢利,则属商业目的的货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如何区分物品还是货品,如果是单次区分,确实非常有难度,但如果有短期内多次往返深港两地的旅客,凭经验可以判断这些人是有问题的。
海关在2014年4月份专门制定了针对一日多次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监管规定,其中条款中称这类旅客携带的旅途必需物品才能免税,超出者都需缴纳进口税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意味着当天第二次通关就不再享用5000元免税的优惠了,该规定断了很多水客带货的后路。
回国携带物品超5000元需申报。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可以免税。
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具体来说,旅客回国时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包括: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
非前往港澳的旅客,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约两条烟),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等物品;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按规定,海关仅对超出限额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手表、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有价值限制。而货物具有牟利性,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也就是说,需要先找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部分货物进境还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目前,国家对于普通入境旅客,对其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行李有相应的免税额(5000元人民币)规定,超出免税额规定范围需主动申报纳税。而所谓合理个人自用是指仅供自己个人使用的行李物品,不得在境内二次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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