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投资监管模式下,养老基金的国外投资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对养老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审慎监管,即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所有者的信托责任(fidciarydty),要求基金管理者根据审慎投资原则(prdentmanrles),为了基金所有者的收益最大化进行投资,但对投资工具及其比重没有具体限制。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多属于这一模式。另一模式是限量监管(draconianreglation),即监管当局明确规定基金的各种投资工具和比例。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一模式。比较而言,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国家,养老基金国外投资的比重比实行限量监管国家的比重大得多(表2)。从整体的投资绩效看,实行审慎监管的养老基金优于实行限量监管的养老基金:1984~1993年,前者平均实际收益率(折合本币)为9.5%,而后者只有6.9%(EFRP,1996)。
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与本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密切关系。本国证券市场越发达,越有可能采取审慎监管的模式。在市场发育不健全、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很多治理结构方面问题的情况下,过早地实行审慎监管,放任养老基金进行国外投资,很可能使养老资产遭受很大损失。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对养老基金实行严格的限量监管;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国外投资的限制也是逐步放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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