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进行调解?
时间:2023-07-16 20:40:33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程序如下:

1、申请调解,离婚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解;

2、调解动员,法院审查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离婚调解,法院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态度进行教育和指导;

3、协商调停,当事人交换意见,法院调停居间;

4、调解结束,经调解,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制作调解书或者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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