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3-08-15 16:32:35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新车被偷保险公司拒赔

无牌新车被偷保险公司拒赔

买了盗抢险,但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行车证、上牌照,新车就丢了,保险公司会理赔吗昨天,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特殊案件,因为财险公司虚拟了车牌等原因,判决财险公司为投保车辆赔偿。

无牌新车丢失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5月25日,济源市民薛先生花费18.48万元,购买了一辆上海帕萨特轿车(附临时牌照)。5天后,薛先生与济源一家财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缴纳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费1050元、机动车保险费5103.05元,包括全车盗抢险122.64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该财险公司与薛先生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取该机动车发动机号的后5位数字,将该机动车的牌照号虚拟为豫U-2。

6月15日,薛先生发现轿车被盗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财险公司报告了相关情况。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未能侦破,薛先生要求财险公司理赔,而财险公司则以未办理行车证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6月29日,薛先生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车辆丢失,之后将财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保险金18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财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薛先生免责事由,薛先生要求财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财险公司赔偿薛先生18万元。

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与薛先生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取该机动车发动机号的后5位数字,将该机动车的牌照号虚拟为豫U-2。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财险公司与薛先生签订合同时填写的车牌照号是虚拟的,即该财险公司明知自己承保的机动车没有行驶证。虽然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一)项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因投保车辆系投保时无行驶证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予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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