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公正是建拆迁的重要保障
时间:2023-07-02 22:43:59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5日下午,向来低调的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在小组讨论上说,有的钉子户漫天要价;极个别的钉子户动不动就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一经媒体报道,好像他就成了弱者,其实地铁(公司)才是弱者!丁建隆建议,出台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当双方协商不成时,能马上走司法程序。(2月16日《新快报》)

对于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工程,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但是即便是支持公共项目建设,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也有权提出合理的补偿,比如要求与市场同类住房大致相近的价格,补偿费应当能让被拆迁户买得起房屋居住等等,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提出如许标准的补偿要求,是谈不上是什么漫天要价的;财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物权理当依法受到尊重与保障,所以包括广州地铁在内拆迁方在公民物权面前处于弱者地位非常正常,唯其如此,公民物权与财产权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相反,如果拆迁方在公民物权面前处于过于强势地位,则公民物权显然就将难以获得坚实的保障;至于有个别住户采取挂煤气罐方式抵制拆迁,其维权方式固然不妥,但是所以有时会出现这样的过激维权现象,不少时候是由于拆迁方未能充分尊重住户物权所引发,如果拆迁方能够做到充分尊重住户的合理补偿要求,类似过激维权现象并非不能避免出现。

近些年来在部分地方所以会出现拆迁方不充分尊重住户物权的现象,除了部分拆迁方与有关部门缺乏足够的尊重公民物权意识之外,很大程度上与当前不合理的拆迁体制有关。在当前拆迁体制之下,拆迁方同时又是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拆迁补偿标准由拆迁方单方制定,如果拆迁方愿意可能会与被拆迁户进行些许协商,如果拆迁方缺乏这样的诚意,即可会同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迁。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地方政府利益,所以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维护拆迁方利益,这样一来在拆迁补偿与强制拆迁上的执法天平就难免会发生倾斜。在这样一种拆迁方与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拆迁体制之下,部分地方在部分拆迁工程上出现损害被拆迁户利益现象,乃至因此而引发个别住户采取过激手段维权也就并不奇怪。

而相比之下,如果能如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建议的出台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当拆迁双方协商不成即能马上走司法程序,情况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因为相比于地方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法院地位中立,能够超脱于拆迁双方的利益之争之外,因而更能在拆迁是否确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与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事项上作出更为公正的裁决,因而更利于平等保障拆迁双方的利益,避免原有体制下拆迁方可能侵犯被拆迁户利益现象出现。而在司法程序作出公正裁决之后,被拆迁方自然也就更愿意配合拆迁工程的进行,不但因为协商不成住户拒绝搬迁影响工程建设现象可以减少出现,少数住户的过激维权行为也能因此而得到消弭。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所以当前拆迁方与利益牵涉其中的地方政府当自己拆迁官司法官的现象亟待改变,完整、便捷、高校的拆迁争议处置司法程序亟待出台。这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工程项目建设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更是出于制约力量相对强势的拆迁方与地方政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物权,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稳定实现的需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笔者以为,丁建隆有关有的钉子户漫天要价的指责难以让人接受,但其所提出的出台完整的司法程序处置拆迁争议的建议值得采纳,并应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公开、公正、公平的拆迁估价是降低拆迁矛盾的重要保证。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这个原则应当贯穿于拆迁估价的始终,违反这个原则者,应当严历追究估价机构与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拆迁机构的确定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实践中,拆迁估价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慑于委托机构的命令,往往成为了拆迁人单方权利的代表。从法律角度讲,当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的规定时,不论估价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导致被拆迁人有理由相信估价结果不公,因此在估价机构的确定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就不可能产生实体上的公正,因此一但评估违反法定程序,就无须考虑其它要件,应依法宣告估价结果无效。

其次,估价机构在估价中,必须遵循公正、合法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估价机构收取的是拆迁人的委托费用,从感情上讲为了满足拆迁人的低估请求,往往会动摇其公正、合法的根基,这种做法的后果必须会引发拆迁矛盾。我们目前所办理的一件案件就是比较典型一例。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这个通知不仅确定全国各城市的土地等别,而且也明确规定了从一等到十五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应当讲出让最低价就是市场评估中的最低价,作为专业评估人员对此应当是非常清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显而易见,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同期出让价就是比较公允的最低的市场价,同时也应是拆迁估价中比较公平、公正的补偿价。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往往规定了一些本地方的货币补偿标准,那么这些数年前规定的标准能否作为估价依据呢?对此建设部早在2004年就曾作过明确指示,与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不一致的地方补偿标准的法规都是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都是属于应当清理整改的。因此,作为估价人员在估价中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决不能将对抗法律自定的违法无效的地方规定作为估价的依据,否则只能引发群体性的社会对抗。当估价完全符合市场的前提下,我们相信很多社会矛盾必将得到很大程度的化解。

我们非常清楚,一个城市的发展建设离不开拆迁,大拆迁带来了大巨变,改变了城市形象,改善了居民生存的环境,但是当我们追求这一目标时,不注意依法拆迁,所带来的负效应不仅仅是影响了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造成社会动荡,激化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破坏了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的实现。因此加大对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严格遵守依法拆迁的法定程序,就是对被拆迁对象的最好的权利救济。

参考文献及法律、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5、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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