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后到底谁是诉讼主体
时间:2023-08-17 15:01:34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承担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得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兼并及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这四种方式其争议诉讼主体不一致,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兼并前发生的在兼并后诉讼的,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兼并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仍然是兼并后的企业。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兼并的企业依然存在,因此,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兼并协议的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厂的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乙方:厂

住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鉴于:

(1)甲方为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________企业。双方目前均合法存续。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兼并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企业兼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有关词语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书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2.兼并方式

3.兼并后有关事务的处理

3.1有关债务的处理

4.兼并方(即甲方)的权利义务

5.被兼并方(即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

8.附则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业被兼并后原来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企业被兼并后原来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我已在一外资企业工作六年,工作合同还有两年,现我公司将被另一企业兼并,不知兼并后,如果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知公司将如何补偿?如果我继续留在兼并后的企业工作,是否也有补偿?解答分析首先,企业兼并可以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当然,法律规定的是企业在兼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兼并时必须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企业在兼并时必然会发生一些职务的重叠,需要减少冗员的情况,比如,财务人员、接待人员等。所以在考察单位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该看是不是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其次,你在外企工作六年,假使真的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获得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有的单位在有些情况下也会愿意多给。

第三,单位也有权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你和原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由新的单位继承原单位的位置继续履行,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对于新的单位和你均有约束力。所以假使能够留在兼并后的单位工作的,是没有补偿金的。你的这个要求是没有根据的。不过在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时,原来单位的工作年限到是可以计入新单位的。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于什么叫“客观情况”,《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这样说:“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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