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是商标,用在商品上的图案、文字等极可能是商标,也可能是作品,这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其次,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但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不仅仅可以是商标,还可以是企业名称或者其他的商业标记,商品上可以有商标,企业名称,广告宣传语、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标志等,从这种情况上看,版权作品当然可以用到商品上,但是有可能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商标与版权作品的额不同。商标虽然保护期只有10年,但是只要不是商标无效的情形,一般都可以无限次的续展,由此理论上商标是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但是版权上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般都是作者生前终生再加上死后的五十年。但是作品版权的取得是自动取得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版权,无须去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任何的手续,登记有利于举证、形成证据,但是与权利的取得无关。而商标一般都是经过申请与审查后,方可取得商标权,未注册的商标仅仅可以获得较小范围的保护。
最后,版权作品可以构成在先权利,阻止该作品获得商标注册。
一、使用权和版权的区别
1、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2、使用权,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二、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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