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可以发行新股未经更正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发行新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变更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未经更正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变更新股用途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不得以他人名义办理证券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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