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丧失意义。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一、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果代位权行使应注意什么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延迟;
5、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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