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期限按对方收到判决书起算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
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上诉的,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本方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2、上诉必须是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能提起上诉。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上诉期限为15日;
不服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
4、上诉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级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
上诉不同于起诉,除刑事案件的上诉外,其它上诉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三、上诉的方式有哪些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地开展上诉审的工作。同时还要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以后的二审程序中做好应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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