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是从看守所算起还是监狱算起
减刑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羁押到看守所起。要争取减刑的,首要的是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看守所内争取有立功表现,经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刑条件的,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相对减刑的实质标准
一是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是立功表现。指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绝对减刑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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