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本文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购车发票。
申请表格: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表
注意:本事项申请表格须到办事现场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
咨询电话:2222200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除外)。
流程:
一、备齐资料;
二、备齐资料到车管所办公窗口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
三、凭《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到银联机构(银行)缴费;
四、凭《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和银联机构(银行)缴费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临时行驶号牌;
五、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流程: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参照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栏。
收费: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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