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形态,一般按照骗术分组,如快递业务组、“政法”业务组等。各组人员是对本组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还是对整个犯罪集团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正犯的归责原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各正犯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利用、相互补充,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一体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该原理适用的前提是分清正犯和共犯。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并没有从正犯和共犯的角度来区分。这种弊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得以体现。
一、如何区分教唆犯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要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可以用一个小案例来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甲教唆乙(乙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杀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去杀人,甲是间接正犯。
二、间接实行犯是否是共同犯罪?
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这一概念与“直接正犯”相对,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共同犯罪要求实行共同犯罪的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因此,由于被利用人自身并无犯罪意图,所以间接实行犯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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