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时)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者租房合同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执业资格材料复印件1份;拟注册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1份
6、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复印件
7、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全文5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