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居住证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时间:2023-07-19 14:14:40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住证丢了补办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

4、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如下:

1、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而居住证是由社区或农村乡镇受理;

2、证件样式不同:居住证能重复使用,而且其地址、发证机关等项目能重复擦写,而暂住证就不可以重复使用;

3、证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临时或长期两种,暂住证的使用权限是固定的;

4、享有权利不同。

失业证丢了如何补办

失业证丢了补办方式如下:

1、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区或就业局在网上查找《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时间;

2、到报社刊登报纸声明作废,公示七日;

3、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以上资料到就业局填写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套,科长签字后重新打证,由本人签名领取。

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

1、补证申请书(丢失时间、地点、原因)1份;

2、刊登报纸公示声明作废七日后,携带报纸和登报交费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工作档案;

5、近期彩色二寸照片2张(打证1张、补证申请表1张);

6、填写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1份。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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