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驶证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时间:2023-07-13 01:40:28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补办行驶证需要的手续有:一、《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行驶证》。二、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内。超过检验周期的,按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规定执行。三、办事所需资料: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车辆相片2张;5、单位车辆还需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青岛社保卡丢了怎么补办

青岛社保卡丢了的补办流程:

1、社会保障卡丢失或被盗,建议先拨打咨询电话12333办理电话挂失;挂失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一寸照片若干等;

(3)到就近的社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2、尽快到市社保中心社保卡管理科受理窗口办理挂失、更换手续(电话挂失至柜台办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到市政务中心一楼农业银行缴纳社保卡制作工本费;

4、社保卡管理科与制卡公司做好制卡材料和已制卡的交接工作;

5、领卡人凭收费票据到原经办的社保机构领取新制作的社会保障卡。自柜台受理挂失、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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