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需要交税么?
时间:2023-08-06 21:21:15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赔偿金额在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的部分,免除个人所得税的,超过的话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免除个人所得税的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199]178号)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应当怎样计算呀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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