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阳异地驾驶人审验办理的机构
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咸阳异地驾驶人审验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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