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人是不可以起诉公司股东的。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
但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等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股权纠纷被告的认定
[案情]
甲企业向银行贷款,乙为甲提供连带担保。现在,甲未按期归还贷款,于是,银行将甲公司和甲贷款后与其他公司发起设立的子公司甲1、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与其他企业共同成立的股份制子公司乙1一并告上法庭,其依据为2003年2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认为,作为连带担保责任的乙公司的新设公司乙1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1公司认为乙公司不是债务人,只是担保人,只有甲公司、甲1公司、乙公司都还不起债务的时候,才可以追加乙1公司作为被告。
[分析]
乙1公司不应作为被告。因为乙1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其财产完全独立于乙公司,乙公司只是投资主体,不是乙1公司的母公司,更不是从乙公司分立出去的姊妹公司,乙1公司也不是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乙公司对乙1公司只享有股权。乙公司对乙1公司享有的股权属于乙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乙公司并未因对乙1公司投资入股而造成财产减少。如果乙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是,乙公司对乙1公司享有的股权可以直接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乙1公司即不用直接作为被告,也无须在甲公司、甲1公司、乙公司都还不起债务的时候,追加为被告。
[点评]
公司投资应与公司分立或公司转移财产区分开来。公司投资是将公司资产转化为资本,用于盈利,公司并未因其投资而减少总资产,相反因投资盈利还会增加公司的资产。即便公司因投资不利,使投资难以收回,也只是公司投资理当承担的风险,是正常的经营活动,而非转移财产的行为。公司分立则是将一个公司分成若干个独立的公司各自经营,由一个主体分裂为若干个主体,对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应连带承担责任。连带担保,虽不是一种债务,但在债权人到期行使债权是,就转化为债务,分立后的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转移财产,是将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隐匿、变卖、减少的行为,公司这一主体作为担保人时,实际是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公司转移财产会害及债权。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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