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私自卖房构成侵权吗
时间:2023-04-15 06:30:26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出租人私自卖房构成侵权吗

(一)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所租房屋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是债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与基于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可能凭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张承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正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债权,因此,出租人违反义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必须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

(三)免除出租人侵权赔偿的事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亲属是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或者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或者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原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

二、出租人私自卖房如何赔偿?

(一)怎样确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确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承租人”,就构成侵害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如何要求赔偿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承租人可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条规定可以看出,某些时候。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将不被法院所支持。此时,承租人转而以出租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债权,因此,出租人违反义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必须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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