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而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违法拆迁不仅造成“被征收人”财产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有的甚至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由此可见,非法拆迁应当以故意毁坏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拆迁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务员,同时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其所触犯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停业,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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