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在守约方,但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以下情况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同权益,对开发商也是一个有效的制约。如宁波某一房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延迟交付180日合同解除,结果延期交付超过了180日,而刚好前几年宁波遇到房价上涨很大,开发商认为合同有约定他可解除,只赔偿损失即可。有了这个解释更加明确解除权行使在守约方,解除合同时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一、拆迁安置房质量不过关怎么办?如何维权?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要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2、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买受人也可选择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4、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二、单方约定的退房有哪些情形
单方退房情形如下:
1、催告后三个月内,买受人延迟支付房款或卖受人延迟交付房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符合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3、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居住;
4、交付后的房屋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全文9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