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附带诉讼。
五、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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