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所以说要提起反诉,就要有新的诉讼请求,并且在法院审理结束前提出,然后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符合条件了,就会予以受理,成立反诉,并且与本诉合并审理。
离婚案件的反诉如何提出
在我国,离婚纠纷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理应合并审理。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审理。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配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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