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车辆报废注意事项
1、非营运客车、旅游客车依据《关于调整汽车报费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2、营运(非出租)客车、轻货、大货、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20座以上出租车依据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依据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全挂车、半挂车、半挂牵引车依据《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5、三轮农用依据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6、四轮农用依据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7、摩托车依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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