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发卡银行的服务费率。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银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实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借记卡和贷记卡进行差别收费。利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率。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的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的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分别收取收据和发卡机构。费率降低到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机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机构收取的费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3)调整发卡银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银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受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贷款、贷记卡、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
6、5元(即单独向收单、发卡机构收费时,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
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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