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贵院递交详细的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的诉讼证据资料;
2.贵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
3.在经过审慎评估后,贵院做出受理案件的决定并且正式立案;
4.自贵院决定立案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贵院会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同时告知被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
5.被告在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书面形式的答辩;
6.接下来,将进入到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案件将以调解方式结案;若无法达成调解,则将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全文6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