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部分企业为职工发放“双薪”,即第13个月的工资,个别效益较好的单位甚至发放“三薪”、“四薪”和年终奖等优厚的节日大礼。能拿到双薪和年终奖的职工自然是喜上眉梢,而一些享受不到这些待遇的企业职工却只有在一旁羡慕的份儿,因此有人发出抱怨,“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要求企业必须发放?实际上,这种常见的“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并不是强制支付的,而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所做出的自主行为。
北京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以2004年起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依据,《规定》当中并没有对这种节日期间的奖励性费用作出特别规定。个别企业发放的年底双薪、年终奖等奖励完全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效益而自主选择的激励行为。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项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但是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目前,社会上还流传着一种“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的说法,但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存在误解的,不论是双薪还是年终奖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税。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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