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算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
“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比如:将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公之于众)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比如:通过违法披露使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第1款,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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