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损坏家里财产合法吗
离婚前损坏家里财产,显然是不合法的,离婚前故意损坏家里财产,构成了侵害另一方的权益的还需要进行赔偿。在婚姻期内,故意损坏家庭财产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离婚时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主要表现有哪些
在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处分和转移。这必然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利。而这些侵害对方财产权利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一方通过隐藏、转移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隐藏的方式主要有将夫妻共同存款私自改存到其他账户,将家里贵重物品隐匿,使对方不能发现等;转移的方式主要包括将房产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到亲戚、朋友名下,或者将经营权登记转移等等;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的财产私自出卖,换取现款,如卖价远远低于实际取得的价款,从而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为发泄不满,故意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达不到分割的目的。
(三)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伪造的债务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价款。
(四)单方面给债务人一定的实惠,表面上免除债权,而实际上将所有债权归于一方的行为。
三、怎样认定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变卖、转移、无偿赠与等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的,就可认定转移隐匿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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