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空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时间:2023-05-04 15:01:03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洛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相关知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清况,分别实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下面逐一说明:

①实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②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无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办法不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都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及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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