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适用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税率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国务院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有利于统一税政,又有利于各地根据农业特产品品目繁多、税源零星、收益差别较大、生产和流通情况复杂的特点,充分发挥地方的调控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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