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被拍卖后如何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可知,股权被拍卖后,拍卖所得收益或者受让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股权的所有权便转移到受让人归属。所以股权拍卖后,其权属便发生相应变更,如果想要重新取回,必须重新进行交易或者证明股权被拍卖是违法无效的。
二、强制股权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1、选择拍卖机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
2、确定保留价。在股权拍卖中必须确定被拍卖股权的保留价,确定的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准,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能低于评估价的80%。
3、确定股权的权属情况。股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会调查清楚股权到底属谁所有,保障股权的权属没有瑕疵。
4、发布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权拍卖前15天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会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7、处理流拍。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8、多次流拍的处理。人民法院最多组织三次拍卖。如果三次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愿意以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9、结案处理。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收到裁定时股权变动生效。公司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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