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存在精神疾病问题,其婚姻关系仍可以依法解除。
根据相关司法法规的明文规定,如夫妻一方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隐瞒自身的精神健康状况,虽在婚后经过积极治疗却未能得到治愈;
又或者是双方在婚前已知情对方存在精神疾病,但仍然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
再者,如果有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历经长期治疗无法取得明显改善甚至逐渐加重病情,若另一方坚决法律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且经过法院依法进行多次调解均无果后,将会被法院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破裂为理由,做出离婚宣判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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