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是主张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如果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会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3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