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概念和操作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0:14:27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押转让的概念及操作要求?所谓质权转让,是指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者出质人的明示承诺,将出质人提供的质权交由自己的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以两种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导致一次质押中两种质权并存,从而导致出质人、质权人和次质权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互动关系。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对特定动产设定有效质押是质押发生的事实前提。没有动产质押的先决条件,就不可能产生质押后结果。第二,动产占有的两种转移是质权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占有权的转移是动产质押公示形式取得社会公信的有效条件,也是区分抵押权和登记权质押的唯一标志。因此,质物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是质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三,质权人的让与质权是让与质权效力的源泉,是让与质权法律属性的直接体现。质权转让的取得不是质权本身所隐含的,而是必须有明确的权利基础。第四,质权人转让质权的权利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出质人设定质权时明示的授权或承诺,另一种是法律规范直接表达了国家确认或授予质权的意愿。因此,质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质权,即质权人在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创设新的质权,优先于自己的质权,以质权占有人为第三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另一种是责任转移,即质权人在质权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权转让给第三人,由质权人自行承担质权,并设定新的质权。相关法律知识:

(1)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质押保管费用和无约定实现质押权的费用。(2)对主题的影响:1。附随物效力:质押的效力及于附随物,但附随物不交付的,质押无效。对于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用于清偿费用、利息和主债权。(3)对质权人的影响:1。质权人的权利:1。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集水果。(3)转化。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的,应当在原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质权人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处分质物,并取得质物价款优先受偿。(5)付款要求。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六)质物保全权可能受到损害或者质物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1)保留主题。(二)质权消灭时返还质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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