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合法性与撰写技巧
时间:2023-07-08 15:04:18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写,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遗嘱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人在生前要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理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遗嘱方式,遗嘱人是按照相关规定来写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应当生效,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父母自书遗嘱范文如何写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xxxx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x平方房产x处(评估值xx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xx,分别为xx、xx、xx,各xx股(去世当日市值xx万元);

4、银行存款xx元,存于xx银行xx支行xx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xx万元。

7、

留有债务如下:

1、欠xx(债权人姓名)xx万元,到期日为x年x月x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xx、xx继承。

2、汽车由儿子xx继承。

3、股票由妻子xx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xx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xx的债务后,由女儿xx继承。

6、骨灰由女儿xx负责保管。

7、

遗嘱由xx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xxx

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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