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叫做主犯。所谓的主犯,是指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人士。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类人群可以被认定为主犯:第一,在犯罪集团中发挥着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作用的罪犯;第二,在众多闹事群体中发挥着组织、策划、指挥等核心作用的罪犯;第三,在所有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罪犯。这里所说的主要作用,主要包括两类情况:其一,在犯罪集团中虽然并非组织者或领导者,但是他们积极参与策划,犯罪活动表现得尤为活跃,罪行严重,或者对危害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罪犯;其二,在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
其次,我们来谈谈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同样地,从犯也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罪犯,也就是说,他们相较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次要角色;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罪犯,这些罪犯并未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他们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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