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领养孩子的,满足收养人的条件有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个人无子女的情况。领养孩子是需要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登记。
一、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领养孩子吗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领养孩子。收养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二、怎么领养孩子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怎样申办收养公证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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