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再婚家庭生二胎新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孩子是残疾儿童或者第一个双胞胎(含多胞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含依法收养,下同),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的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一个孩子,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但这个孩子是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七)夫妻一方在矿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五年以上,仍从事此项工作,只有一个子女。(八)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一个孩子,是女孩。
二胎政策背景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之前,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
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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