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砍树是可能犯法的。
违法砍树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及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为。如果确需砍伐树木,一定要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否则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二、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属于侵害林木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主观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之间仍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则分别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此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不按照该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的行为(此为溢伐林木的行为),其中,构成此两罪的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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