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监督范围
时间:2023-04-05 11:02:21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

3、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

4、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5、医疗卫生和血液安全监管。

一、传染毒种扩散罪判几年缓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食品过期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如下: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

(3)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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