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是指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应当说明和劝说纠纷双方,鼓励他们互相理解,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4、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谁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能够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4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政府确权处理。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由此法条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排除在政府确权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通过以上的法条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也即承包地应该归谁家承包经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哪部分应该由政府确权,哪部分该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确认存在误解。很多法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属于政府的职责,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当事人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后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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