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地点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四层住建局消防窗口(2路、101路、102路、16路公交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是)。
二、铁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三、铁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
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
2、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3、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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