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审计实务中的函证及替代审计程序
时间:2023-04-24 09:10:25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一、运用误区

(一)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仅在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的审计中运用

日常审计实务中,由于对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的审计中运用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比较频繁,从而使一些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仅在对这些账户余额审计时采用,忽视了在审计如其他单位代为保管或加工或销售的存货、保证或抵押或质押、或有事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等其他账户余额和其他信息时的运用。

(二)询证函不是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和回收

根据审计准则规定,询证函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并由接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回收。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图方便或为了省事,往往将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交由被审计单位办理,这就可能使回函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认为简单抽凭就是替代审计程序,而缺乏必要的专业判断

在审计时,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不能针对具体的账户实施专门的抽凭测试,而是随便抽凭,如审计应收账款时,仅是在各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中随便抽查几笔会计分录,或者即使是在同一账户中抽凭,但仍是没有章法,没有目标,抽凭量极少,表面看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实际上仅是一般性的抽凭,有的甚至就是简单的抄录会计凭证,复印几份原始凭证,根本没有履行规范的抽凭测试程序,缺乏必要的专业判断,从而不能证明每一具体账户余额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四)对债权账面余额的认定不考虑可回收性

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债权能不能正常回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只是负责确认账面数据的正确性,所以,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债权账项时,根本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债权的可回收性,往往仅凭回函证明或替代审计的结果就作出余额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对一些有明确线索证明已经形成潜亏的债权不仅不调整会计报表,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五)对债务不进行函证,对债务现时应付数不加以判断

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债务类账户余额不需要进行函证,或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反对也就不对其债务进行函证,实际上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当被审计单位控制风险较高,债务金额较大或被审计单位处于财务困难阶段,则应该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函证。对债务类账户余额的现时应付数不加以判断,在无法收到回函的情况下,仅凭简单抽证而加以认定是远远不够的。

(六)认为余额大的往来账项才是重要的

许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和判断往来账项的重大项目时往往有这样的误解,即认为余额大才是重要的,余额小或为零的就不是重大项目,而事实上往往一些账户的年末余额虽然很小甚至为零,但平时的发生额可能非常大,这些账户同样也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往来账户,肯定就是重要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要注意正确选择和判断往来账户的重大项目,对年末余额虽为零或很小,但发生额非常大的重要往来账户也必须进行函证。

二、注意事项

(一)不能凭询证函回函直接确认有关往来账项

在对一般往来账户的审计中,在先对有关往来款实施了账账、账表核对和账龄分析,再分析和考虑可回收性后才可以依据函证回函确认有关往来账户的余额。

(二)采用函证后应尽量进行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

在审计过程中,对已确定为函证的有关往来账项就应进行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避免一旦函证结果无效,也没有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

(三)熟悉被审单位的业务类型和具体操作规程

加强对被审单位的业务类型和具体操作规程的了解与熟悉,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

三、意见或建议

(一)函证

1.注册会计师必须控制整个函证的过程

审计准则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要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特别强调在审计过程中所发函证,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函证询应该向接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如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函证,应同时对企业的借款进行了函证,以证实企业在银行的借款金额。应对企业的所有开户行进行发函,而不能仅凭企业提供的开户行向银行函证。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在人民银行查询系统中查询企业所有的开户行;在对企业银行存款函证时,还应询问企业是否有借款,如有借款金额是多少。

2.提前发询证函

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后、进点实施审计前,提前派出审计人员至被审计单位发询证函,等到以后实施审计时,能回函的也应该早已收到;也可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前预审时发函询证,等到终审时,注册会计师再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函证截止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会计记录来确认账户余额。这样,不仅能够较好地避免了回函时间太久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终审的工作量。

(二)替代审计程序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替代审计程序的抽证应具有针对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与其他一般性的抽凭测试有着明显的区别,以便能够从总体上对被抽查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推断。

(三)关于风险

今年初,笔者所在的事务所受审计局委托,对某房地产拆迁公司某地块拆迁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及账面反映的往来支付情况核对后发现,该拆迁公司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所有手续齐全,并有拆迁合同佐证,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原因,本项目无法实施函证程序,这就对实际拆迁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最后我们只能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在公安局、产监处地配合下发现了该拆迁公司虚增拆迁成本,套取大量现金达到骗取政府拆迁资金为目的,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由公司内部人员伪造被拆迁户签字,作为取款的证据,套取了大量现金的违法行为。

通过这次审计,笔者感触很深。如果这次审计仅是一项会计事务所承担年报审计,该拆迁公司大量造假现象可以说是很难发现,光就拆迁公司拆迁补偿协议及账面反映的往来支付情况,我们可以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这就给我们中介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审计风险。但是我们只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该公司造假的蜘丝马迹还是能发现的,再根据本项目无法实施函证程序的具体情况,考虑对所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直至终止该项目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重要的是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证据,有证明力强弱之分。函证取得的证据,是证明力较强的审计证据。因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函证的回函来自于被审计单的位之外的第三方,因而它的证明力强。而如果不同来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审计证据就更为可靠。假如我们既实施了函证,又进行了必要替代审计程序,各种检查的结果都能印证账面金额,这样的审计证据既可靠,证明力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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