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判刑规定是: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是什么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全文8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