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抽逃出资,也称抽回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抽逃出资行为往往通过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来实现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是哪些
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如下: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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