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简单的一笔房产交易,因为卖方装修时损坏了承重墙结构,打起了3场官司,不但没赚到钱,反而赔偿买方3万元。
去年9月,本市L女士将自己新装修的两室一厅房屋出售给G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G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就入住了该房,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余款待产权过户后结清。不料,当双方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之因该房屋已损坏承重墙,区房地局限制其交易。L提出待恢复房屋承重结构后再行交易,但被G回绝,理由是他看中的就是这样的房屋格局。商谈不成,G先生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10万元。
L女士认为,区房地局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有不当之处,自己在装修时,曾向所在物业公司交了建筑垃圾清运费,在将一堵承重墙作了移动后,物业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她恢复原状。而房地局在没有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下,限制房屋过户行为使她极为不满,故一纸行政诉状将区房地局告上了法庭。据此,民事法庭休庭,待行政诉讼结果。
在行政诉讼法庭上,区房地局认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是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小区物业公司曾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作为房地局的主管部门限制交易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区房地局诉讼代理人引用了《上海市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限制过户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前的前置措施。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之,民事诉讼也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要求被告L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给G先生违约金3万元。
对于行政诉讼结果,L女士表示不服,之后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庭审中调解和做工作,L女士撤回上诉。至此,经历了3场官司之后,一场房屋买卖风波才得以平息。
上海宏某物业公司法务经理黄某健认为,L女士为了自身利益,损坏房屋承重墙,对整幢房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这种不顾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被追究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进户前,应书面明确告之房屋使用和装修管理的规定,尤其是当业主在装修时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事,既注重实体,又注重程序,以避免由此引发的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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