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时间:2023-04-12 05:30:17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这样按日加处罚款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例如,某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处以一千元罚款;该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该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90元,以此类推。因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时间越长,他将要缴纳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多,这就促使当事人尽量按期或者尽早缴纳罚款。二、对所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无论对当事人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履行期限而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有权依法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如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等,以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是否定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1、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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